住建部发文,23年3月1日起,工程建设领域非建设单位委托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此文3.4中明确规定,“不得”这个词应该是为工程领域关于质量检测过程中一些不规范的操作亮出了红牌,算是今年建筑领域对于施工承包企业的一个重大利好政策!
为什么呢?
其实关于工程项目建设中,质量检测到底由谁主导,算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历年来国家相关部门法规规范,地方建议性文件,已经有多次明确规定,但是总没有一个明令禁止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发包方对于该方面的行为准则。以前只是确定了该由谁,由哪一方委托,没有说怎么委托,或者说不清晰,造成一部分发包方将工程项目质量检测的部分又转委托给施工企业的混乱局面,明眼人都能看出来是为了检测而检测,由施工企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那不成了王婆卖瓜了,检测单位本应对发包方负责,变成了乙方施工企业是客户,是上帝。那么出具的检测报告,自然而然地偏向哪方,大家都清楚。造成国家项目资金浪费。
而且,该政策一出,作为施工企业,也是头顶一轻。政府相关部门层面出具的质检收费标准,据我所知02年发布的还在沿用,质检项目交由乙方各个企业非常头疼。最终结算,关于质量检测部分的费用确认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很多项目,02年的价格根本不能体现当前实际产生费用。最终依据二十年前的收费标准草草结算,企业自认倒霉,也成了行业内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当然,大多数地方政府,国家性项目是能够做到谁发包,谁委托的,我说的只是一小部分。
那么,2023年马上要开工的项目企业负责人们,可以跟你们的上游单位确认一下今年这个头疼的问题怎么处理了,拿出住建部文件,心平气和地跟他们沟通,把这个两面不落好的烫手山芋可以扔掉了。希望今年大家都能顺利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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